福州继承律师推荐: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立遗嘱时是否应当为子女保留必要份额?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立遗嘱时是否应当为子女保留必要份额? 原告胞妹陈某乙(已故)于1991年12月与前夫张某乙按农村习俗结婚。1994年2月19日生育被告张某甲。2004年5月8日,被告的母详情 2017年2月27日家事案例库, 遗产继承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