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福州继承律师原创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前妻吴某某(1976年6月8日死亡)共生育有二女一男,长女陈某丙、次女陈某乙、长子陈某。被继承人于1980年5月16日与郑某某登记结婚。郑某某与前夫生育二女:王某某,陈某甲。1997年详情 2017年8月22日家事案例库, 遗产继承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