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出轨且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分割财产时可适当少分–福州离婚律师编辑推荐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于1999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0年11月3日生育一婚生子取名王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且被告背叛夫妻感情,经常与不三不四男人来往,甚至多次与其详情 2017年6月21日家事案例库, 财产分割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