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一方举证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福州离婚律师提示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一方举证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关键词:离婚、共同债务、举证、共同生活 裁判主旨:夫妻一方婚内对外借款,离婚时要求分割的,应当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夫详情 2016年10月31日夫妻债务, 家事案例库, 家事法务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