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诠释与认定 摘要:“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详情 2017年8月9日家事法规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