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支配使用默认的,应推定另一方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福州家事律师推荐阅读

山东高法 微信公号 【裁判要旨】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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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家事律师推荐阅读– 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子女是否能够直接要求给付?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号 编者说 离婚协议通常系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上为利益第三人条款,而非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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