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支配使用默认的,应推定另一方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福州家事律师推荐阅读 山东高法 微信公号 【裁判要旨】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夫妻详情 2020年12月3日家事资讯, 财产分割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