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能否以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详情 2020年1月7日子女抚养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