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丈夫贷款包养小三,可妻子却被判处共同还债!
龚某和杜某系夫妻,本来日子过的和和美美,却不料龚某有了外遇。自此,龚某的开销剧增,家里也经常有争吵。2011年11月,龚某携新欢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了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新欢在配偶处冒签了妻子的名字。事后,龚某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故而被诉至法院。审理中,妻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妻子由此作出抗辩,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共同归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因为所有的案件情况都是从新闻上得知,并不清楚具体的情况,但是单从已知的案件信息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存在些许问题的。
首先,既然经过笔迹鉴定,贷款手续中的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而是龚某和外遇的的恶意串通行为,那么杜某可以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主张该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由龚某和新欢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也该为其审查不力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就算法院以龚某的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来认定此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杜某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此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可。
最后要注意的是,银行虽然也是受害方,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为其审查不力承担部分责任。仅仅凭借身份证和签字就予以发放贷款,却不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真审查也是造成此后果的原因之一。
总之,生活中最重要的是要处处留心,注意收集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婚姻也不是永远固若金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