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父母离婚情形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向一方主张抚养费呢?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樊城与张小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笑笑。随着笑笑出现在二人的世界中,除了甜蜜和负担,矛盾也慢慢多了起来。樊城作为一名长途司机,大部分时间都需要在外奔波,张小春带着孩子经常是自己家和娘家两边住。张小春称,最近几年,发现樊城的电话上有催款信息,经过询问,樊城承认在外欠债。从2022年1月起,樊城就开始陆陆续续不给家里交钱,2023年2月起发展到一分钱不交,也不照顾孩子,家里的支出包括孩子的费用都是张小春独自承担。2023年7月,张小春搬离两人住所,回到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完全破裂。2024年年初,张小春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24年9月,笑笑小学入学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父亲樊城诉至法院。笑笑要求樊城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自2023年2月1日起直至笑笑独立生活之日为止。笑笑在教育、医疗、婚姻等产生重大支出时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成年子女向一方主张抚养费,是否以离婚为前提?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小春作为监护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笑笑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及教育支出。樊城并未到庭参加庭审。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具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笑笑诉至槐荫法院称樊城自2023年2月开始不履行抚养义务,樊城未到庭答辩,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槐荫法院对笑笑的主张予以采信。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据此,槐荫法院酌定由樊城每月向笑笑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23年2月1日起支付至笑笑年满18周岁之日止。对于笑笑主张的重大支出应由谁负担、如何负担,其可待该支出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樊城未尽到抚养笑笑的义务,损害了笑笑的合法权利,笑笑要求樊城支付抚养费,既符合情理亦符合法理,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