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义务,从未成年子女出生之日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无法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对于“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被排除在抚养请求权范围之外。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原则上父母可以不必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履行义务,但如劳动收入虽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但无法满足接受教育、医疗等需要时,则不可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子女成年后,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力更生,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不应再依靠父母。因抚养费的功能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但很多时候子女成年后还不能马上参加工作,也没有收入,不可能独立生活。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李小某的诉求是要求李某支付李某与王某离婚之后、自己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用,因父母离婚后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李小某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其向李某主张抚养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具有抚养权请求权的主体“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例如本案中,李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亲子鉴定,就是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亲子关系确认后,生父母当然应当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