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结婚后让配偶将婚前房产出售再重新购房,在网络上称为“洗房”。被告本次洗房堪称完美,原告不仅将婚前房产售房款全部用于婚后购房,并且所购房屋还仅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可惜人性永远不会知足。被告甚至主张该房产是原告对其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基本不可能被支持,否则对出资方完全不公,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仍然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房屋必须要均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在分割时亦会考虑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由于本案房屋基本上都是原告家庭出资,被告基本没有实际贡献。因此最终判决被告可分得20%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没有如此贪心,在登记房屋时选择了按份共有方式登记,例如将原、被告登记于各占50%,这种情况下法院基本上会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此时即便是原告对房屋贡献更大,法院基本上也不会再去考虑,而是直接按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于婚前出资购买位于宁波市某房屋一套。原、被告2019年登记结婚后,原告将婚前所购房屋出售,所得款项3620000元,该款项交由被告王某保管。2019年11月,原、被告向案外人购买位于宁波市某路307室房屋一套,房屋实际支出费用4857800元。原、被告将婚前房屋售房款3620000元、该房款的理财收益60000元及原告母亲转账的141100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其他税费。后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因双方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双方就上述房产发生争议。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首先,赠与需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将其份额赠与被告的明确意思表示,案涉房屋仍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故被告主张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父母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的出资,原、被告均未出具借条,不宜认定为是借款。被告父母出资装修房屋后,案涉房屋主要由被告居住至今,故被告主张其父母出资的装修费用原告应从房屋价款中扣除并予以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父母对案涉房屋装修后,与房屋形成附合,房屋使用人及权利人均有受益,因此,对于被告父母出资进行装修的费用,本院将其作为被告对于案涉房屋的出资,在案涉房屋分割时予以综合考虑。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均应予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等因素。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可取得案涉房屋20%份额,对案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1.该房屋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的出售款及原告父母的出资;2.原告出于缓和与被告的关系增进夫妻感情而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3.被告及其家庭在房屋购买后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及支出房屋物业费,被告对案涉房屋价值亦有所贡献;4.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还贷;5.照顾子女、女方利益。据此,案涉房屋(含房屋装修)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因被告可取得案涉房屋20%份额,且自2022年4月以后的案涉房屋贷款63001.75元由原告支付,故原告应当补偿被告985177.4元。
索引案例:(2022)浙0205民初272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