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如果父母无法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那么为了避免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法院可以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监护人。
一审查明2009年2月26日,龙某与被申请人陆某登记结婚。
2009年8月、2014年11月两人分别生育女儿小美和儿子小龙,后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5月6日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两子女均由父亲龙某抚养,被申请人陆某自愿放弃抚养权。
2020年11月5日,龙某因病去世,孙女小美和孙子小龙跟随两申请人(孩子的爷爷奶奶)居住生活至今。再查明,两申请人系湛江市某妇幼保健院退休职工,每月养老退休金合计8608.4元。
审查过程中,本院对小美、小龙两人进行询问,两人均表示父亲龙某与母亲陆某离婚后,母亲陆某从未给予两人生活及精神上的照顾,两人与爷爷奶奶居住生活至今,感觉非常幸福,愿意由爷爷奶奶继续照顾他们。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龙某与陆某协议离婚,陆某自愿放弃抚养权,龙某死亡后,陆某依法成为小美、小龙的法定监护人。但陆某却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给予小美、小龙两人必要的生活及精神照顾,而两申请人一直与小美、小龙共同生活,对小美、小龙两人照顾有加,且两申请人有固定生活来源,均表示愿意成为小美、小龙的监护人继续照顾孙子、孙女。小美、小龙也表示愿意继续与两申请人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陆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撤销其为小美、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本院指定由两申请人为小美、小龙的监护人。
一审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陆雯雯为姐姐、弟弟的监护人资格;
2、指定申请人爷爷、奶奶为姐姐、弟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答因为小龙和小美的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孩子母亲多年从未联系、看望姐弟两人,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照顾,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由于爷爷奶奶的抚养照顾,小美、小龙才免于陷入危困状态,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爷爷奶奶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小美和小龙母亲的监护权,同时一并申请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作者:李孟真 周韦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