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一审被告)
一审第三人1:张某(男,王某的公公)
一审第三人2:燕某(女,王某的婆婆)
张某与燕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张1,次子张2。2011年11月11日,长子张1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在婚后生活中因感情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
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王某联合其亲属孙某等5人,纠集了社会人员3人,来到公婆张某、燕某的住处,在骗取婆婆燕某打开房门后,部分人员用手阻拦公公张某及小叔子张2,孙某与燕某发生撕扯,后孙某利用身体将燕某控制在地上。
同时,王某趁机进入燕某家中将女儿抱离现场,后孙某被拖拽进入燕某家中,燕某、张某、张2将房门关闭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在上述撕扯过程中,造成燕某、孙某身体损伤。期间,燕某报警,经法医鉴定,燕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孙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4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以王某、孙某等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燕某被非法侵入住宅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9日,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某、孙某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四人不起诉。
2020年3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向王某、燕某送达。王某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判
本案案涉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为张某,燕某、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王某主张燕某等人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其住宅并非法律意义上应当给予保护的他人住宅,王某进入住宅接回孩子是行使法定监护权。
公民正当的居住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法定监护权的行使亦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不得作为其实现法定监护权的手段。
本案案发时,王某虽与燕某为婆媳关系,但并未提前告知燕某她想来接走孩子的意图,而是纠集亲属及无关社会人员一行共9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燕某开门后,强行进入房屋中将孩子抱走,期间王某等人在有预谋、有分工的前提下,客观上违背了燕某等实际居住人的意志,造成了燕某身体损伤,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鉴于双方系家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据此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王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双方家庭对孩子抚养权存在的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王某为实现其法定监护权而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方式,并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在处罚前履行了行政处理审批程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保障了王某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刑事案件撤销转为行政案件处理后实际已经重新受理案件,针对此类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须履行新的立案手续,因此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的上述执法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但本案行政案件于2018年1月23日受案登记后,扣除进行伤情鉴定的期间(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22日),于2018年4月16日进入刑事立案侦查,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发函建议对王某等人进行行政处罚,至2020年3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但对王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当确认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超期办案程序违法。
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期限违反程序规定,一审法院确认程序违法,但王某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确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治安管理范畴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违反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案发时,王某虽与燕某为婆媳关系,但其违背燕某等实际居住人的意志,骗取燕某开门后,强行进入房屋,并造成了燕某的身体损伤,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成立,事发原因并不妨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应当予以结案。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具体结案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应以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立法目的、原则进行判断。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存在的特殊情况、相关程序性问题的解释,非常清楚,符合立法目的与原则,本院不再赘述。整体而言,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存在超过办案期限的瑕疵,但是,该瑕疵并未对王某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不成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确认济南市公安局市XX分局超期办案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会成为双方争夺的重点,抢孩子、藏孩子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此也会引发各种家庭纠纷。建议双方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鲁01行终2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