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制精神暴力行为
——李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二:独子去世,支持隔代探望
——周某、李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原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依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瞒报方被判少分财产
——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五:校园暴力实施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六:实施家暴一方不宜抚养子女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七: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离婚而丧失
——刘某与村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八: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权益依法受保护
——张某与村组诉前调解案
案例九:未成年人遭近亲属猥亵 妇联积极协调变更抚养人
——未成年女童变更抚养人案
案例十:妇联帮助丧子妇女维权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党某继承权纠纷诉前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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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制精神暴力行为
李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系夫妻,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在协商离婚过程中,李某乙向李某甲及其近亲属发送包含有恐吓和威胁内容的信息,并以侵害李某甲近亲属生命相威胁。李某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向李某乙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乙对李某甲实施威胁、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李某乙主动接触李某甲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乙以电话、短信、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威胁、恐吓李某甲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精神暴力相较于传统的身体侵害行为,更加隐蔽,受害人遭受精神暴力往往不被外人所察觉,但却给受害人精神及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威胁、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若以威胁、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受害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行为人的精神暴力行为予以严令禁止,保护受侵害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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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独子去世,支持隔代探望
周某、李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周某之子与张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周某甲。周某之子车祸去世后,张某携周某甲改嫁。期间,周某、李某想探望孙子周某甲,均遭张某拒绝,周某、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因《民法典》未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周某、李某虽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但因其独子去世,周某、李某无法通过其子探望孙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子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的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未直接规定隔代探望权,但隔代近亲属探望符合社会广泛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案裁判结果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了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体现了司法的社会引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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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原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某(男)与魏某(女)于2021年6月协商结婚事宜并交给魏某10万元彩礼。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魏某于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嗣后,原某起诉主张魏某返还10万元彩礼。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判决魏某返还原某彩礼5万元。
【典型意义】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酌情判决收取彩礼一方返还彩礼,能够合理平衡双方利益,践行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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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依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瞒报方被判少分财产
——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和刘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后,胡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归其所有,刘某反诉请求分割其他财产。
【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双方财产状况,分别向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要求双方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经调查,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存款,未如实申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遂判决刘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胡某分得30%。
【典型意义】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中,因夫妻一方并不全面掌握对方所控制的财产,而另一方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可能不会如实、全面承认财产状况,这会导致财产范围无法查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制度督促双方如实申报财产,对不如实申报的,在财产分割中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以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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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校园暴力实施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赵某、李某、姚某均系学校学生。宋某因生活琐事和赵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赵某、李某、姚某对宋某采取暴力手段致宋某构成轻微伤并休学。公安机关给予赵某、李某、姚某相应的行政处罚。嗣后,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李某、姚某在校园中实施校园暴力,虽未成年,但已是中学生,具备辨别其行为后果的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赵某、李某、姚某共同赔偿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
【典型意义】该案系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且涉案学生均为在校中学生,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应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责任。校园暴力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面对校园暴力,除了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遭遇校园暴力时亦应及时寻求帮助,积极维权。未成年人违法会受到法律制裁,青少年和监护人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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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实施家暴一方不宜抚养子女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沈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长期对沈某家暴并对其言语威胁,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长期对沈某家暴并对其言语威胁,张某的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子女由沈某抚养更为有利,故判决抚养权归沈某,张某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若由施暴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家暴作为判断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以司法判决的方式传递反家暴声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07
案例七: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离婚而丧失
——刘某与村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女)在与万某(男)结婚后将户籍登记地迁至万某所在村组,后双方离婚,户籍及住址未发生变更。2021年该村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该村离婚后的女性在股权改制中不予认可其股权,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区房屋及地下车位款也未给刘某分配。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分配收益款。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村集体代表大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村组向刘某支付分配款。
【典型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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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权益依法受保护
——张某与村组诉前调解案
【基本案情】张某原系某村村民,后嫁入外村,户籍未迁出,生育一子李某随母亲落户。2022年张某所在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该村组以张某系外嫁女为由,给张某只分配部分分配款,给李某未分配。
【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中,组织村组进行调解,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村组同意给张某、李某二人分配土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同时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相关土地补偿收益依法予以判决,有利于保护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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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未成年人遭近亲属猥亵 妇联积极协调变更抚养人
——未成年女童变更抚养人案
【基本案情】13岁女孩小美(化名),3岁时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和爷爷奶奶一起实际生活,奶奶去世后,爷爷和小美共同生活,期间爷爷存在猥亵以及打骂小美的行为,小美妈妈得知后在区妇联组织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结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小美爷爷存在猥亵行为,并予以逮捕。区妇联协调区法院少年法庭、镇司法所、镇妇联、人民调解员、派出所等,现场解决小美的抚养问题。促使小美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变更抚养协议,并将小美学籍转入母亲工作地。
【典型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引导和保护,面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往往无法正确辨别,自我防范意识较弱,不能在第一时间寻求保护。本案妇联组织在发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沟通、多方联动,成功帮助受害女童变更抚养人,保护了未成年女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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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妇联帮助丧子妇女维权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党某继承权纠纷诉前调解案
【基本案情】党某系杨某的母亲,已逾80岁。杨某因病去世,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单位向杨某妻子发送了社保遗产继承告知书,因党某与其儿媳对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一直未领取遗产,导致党某生活困难。2022年,党某向妇联求助,同时以继承纠纷起诉儿媳。
【处理结果】党某所在地妇联第一时间和法院取得联系,在妇联和法院工作人员共同的劝导以及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诉前进行了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党某顺利分得杨某的遗产。
【典型意义】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本案基层群众组织发现老年丧子妇女维权事件后,及时与法院沟通,积极参与调解,用情用力、多方联动,促使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
来源:陕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