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战略部署,推动四川省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规范四川省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行为,为四川省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各地区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立足源头疏导和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各类婚姻家事纠纷,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行为规范
律师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本操作指引。
第四条 业务特点
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涉及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律师在接待咨询时,需要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的变化,冷静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综合运用法学专业技能以及其他社会学知识,妥善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过程中,应当坚持以维护当事人权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应严格保守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秘密,保护隐私。
(三)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过程中,应结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注意当事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与法律咨询相结合,协助当事人理性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过程中,应结合当事人的需求,向其阐明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程序及差异,使其充分了解不同方式并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
(五)律师在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本指引所称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其他与家庭成员有关的婚姻家事纠纷,以及家族财富管理等婚姻家事新型业务。
律师接待婚姻家事法律咨询一般情况宜面谈,若当事人因交通或其他原因不便面谈,可以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收费告知
律师应当在咨询开始前告知当事人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在确认当事人接受并愿意付费后开展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预约
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咨询合意后,应当就咨询时间、咨询方式、咨询地点等进行协商,并可以采用定金或订金的方式预约。
律师在与当事人预约咨询时,律师或律师助理应概括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咨询内容,并告知其咨询时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接待环境
律师接待咨询宜在整洁、安静且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场所进行,首选在律师事务所开展咨询。
第十一条 接待方式
律师接待咨询时宜着正装或职业装,举止得体、语言严谨,时刻保持良好的沟通氛围。
第十二条 接待礼仪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宜接听电话、查看手机以及处理与咨询无关的事项。若确有紧急电话或者其他事项需要处理,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执业纪律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就办理结果向当事人进行不当承诺或保证,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单位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对于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和委托意向,律师应予拒绝并做好说明和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 自我介绍
与当事人会面后,律师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进行自我介绍,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确认其是否接受律师助理参与咨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律师及其助理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风险告知
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如实、全面陈述事实并提供完整且真实的材料,应当告知当事人,律师仅在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告知当事人陈述不实或不全面的后果。
第十六条 咨询记录
律师接待咨询,应当记录咨询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事人付费咨询时,律师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计费起点并记录在案。
律师在接待咨询过程中应当制作咨询记录或接待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咨询时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倾听和疏导
律师应当充分倾听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并且明确其诉求,根据其介绍和诉求给予相应的法律专业解答。如果当事人情绪激动,应及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疏导。
第十八条 咨询内容
律师接待咨询应当注意总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并向当事人确认,聚焦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提供咨询:
(一)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咨询问题进入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结合实践经验,分析法律理论与实际操作可能存在的差异,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式,并建议当事人保持客观理性。
(三)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可能存在的途径以及各种途径优劣之处、当事人需做的准备工作、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的阶段,以及潜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各种成本。
第十九条 人身安全
律师接待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咨询时,应从引导当事人积极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目前的纠纷情况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善意提醒其理性处理问题,以确保各方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解决方案
律师接待咨询,不能仅将回复问题作为咨询工作的完成标志,必要时还应结合当事人咨询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进行综合考量,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为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主导作用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咨询节奏、控制咨询时间、引领咨询思路,在咨询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收费
咨询应当收费。付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共同确认咨询起止时间和咨询费金额。
律师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咨询费并出具发票;当事人以现金方式向律师支付咨询费的,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交纳。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价
在咨询结束后,律师可以请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评价、打分或提出建议,便于提升律师的咨询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咨询报告
律师或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律师可对咨询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整理,制作书面的律师咨询建议或报告并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
第二十五条 咨询档案
咨询接待结束后,律师应当整理咨询记录或接待笔录,并保存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咨询保密
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记录或接待笔录应当保密,非经当事人同意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外泄。
第二十七条 咨询回访
律师可在咨询结束后回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所咨询问题的解决情况,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对其案件的重视程度。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规范,仅供四川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借鉴。
第二十九条 附件清单
由于婚姻家事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较多,四川省各地区律师业务水平发展不均衡,本指引整理了律师在接待不同类型的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时需要关注的问题,以附件清单的方式陆续推送,供四川省各地区同行参考借鉴。
第三十条 解释权属
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