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银行(贷款人)与王某(借款人)、李某(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余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但借款后王某多次逾期,故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款项10万余元及罚息。 该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王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王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王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故原告主张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尽管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也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具有借贷的合意、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用于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等。 该类案件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债权人既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可以选择主张配偶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合同签署时间是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王某的债务作担保,虽然在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在订立合同阶段,需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共同体也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与家庭的经济纠纷,避免造成复杂的矛盾冲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此文 相关文章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所撰写假结婚案例评析文章收录于《福建律师》2024年第5期2024年12月9日福州家事律师评析: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能确认其有接受的意思即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评析2024年12月6日福州家事律师评析:父亲去世后,儿子领取了全部死亡赔偿金,爷爷去世后,姑姑能主张分割赔偿金吗?2024年12月4日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且育有子女,能否要求彩礼返还?2024年11月29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处分的行为无效2024年11月28日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下)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