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严女士与李先生本是一对夫妻,双方离婚后,严女士以李先生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将其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据了解,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严女士所有,李先生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将屋内物品搬离。但诉讼期间,李先生向鄞州区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称该房屋在离婚前已出租给第三人张某,租期20年。
在承办法官前期调查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时,李先生谎称张某已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20万元,并且已经将该租金用于为严女士购买车辆。李先生还附上了与张某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材料。此外,李先生还说自己已从房屋搬出物品,现屋内均是张某私人物品。为阻碍法官现场调查,还谎称自己不知道房屋门锁密码。
法院依法调查,发现猫腻重重:
因李先生和张某长时间不配合法官调查,鄞州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和李先生的账户流水及该房屋所在小区车辆出入记录和小区监控后,发现多处蹊跷:
一是张某与李先生存在款项往来。在所谓的20万元“租金”支付的前一日,李先生曾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打入张某的账户。
二是李先生的车辆在诉讼期间多次出入小区,且在某日从案涉房屋来回十几趟搬出大量物品,和其此前陈述的房屋中无其个人物品不符。
三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李先生应向其名下还贷账户每月还款5万元,总计45万元,以供严女士提前归还房贷。但李先生打款并截图后又将钱款取出,制造出履约假象,还拒绝提供还贷账户完整交易明细。在法官要求限期答复账户取款问题的情况下,李先生又隐瞒取款事实,一次性补打入账户30余万元,再截取网银账户余额图片提交法院,以证明其没有取款,但该账户内存在大量取款记录。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某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虚假且损害严女士利益,在鄞州区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并多次拒不回答法官电话询问。在法院明确要对虚假证据开展调查的情况下,张某仍作出其的确向李先生租房、已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的虚假陈述,对于细节问题更是拒不回答,严重妨害了诉讼进程与司法秩序。
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后,迫于压力,李先生与张某才先后交代实情。李先生称他与严女士离婚后矛盾激化,因此想通过这种方式和她赌气。有次李先生听说张某在找地方放东西,便称其可以提供场地,不收租金,但要签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均由李先生拟定,落款时间故意写成离婚前的日期,租金则是根据双方已有的资金拆借记录倒套。这份所谓的“协议”签订后,房屋实际上仍由李先生使用。
案件结果:
二人不诚信诉讼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最终,鄞州区法院决定对李先生罚款5万元,对第三人张某罚款2万元。两人自觉按期缴纳了罚款,目前李先生已配合严女士完成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腾退了房屋。
福州律师蔡思斌认为本案李先生与张某行为实在是愚蠢之极。对于离婚协议已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且对于租赁情况并无任何述及的前提下,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对所谓二十年租赁合同产生怀疑,更何况有丰富执行案件经验的法官。对于流水倒账、生编硬凑都是常见的招数。有些人会更有头脑,会连续用二三个倒账,像这种直接倒账转款行为简直是自己指着脑袋说自己有问题。至于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个人物品、房屋水电费缴纳等其实都是不可能弥补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