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微信号2月20日消息,在江北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压岁钱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006年,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蔡某甲、蔡某乙离开与蔡某共同居住处,此后王某及两子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蔡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对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延的保护。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来自长辈的赠与,这一赠与应当属于长辈对晚辈的财产性赠与。尽管二人在接受赠与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从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接受赠与的意思由监护人作出,也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结果,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不能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属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只能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依然归属未成年人。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父母应当具有相应的意识,以身作则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