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无辜的妻子,可以主张拍卖款的一半吗?请看本文案例。
1.判令确认三亚市河西区某大厦802号等共八套房产产权属于李某与第三人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判令将(201x)京011x执恢xxx号案件拍卖三亚市河西区某大厦802号等共八套房产所得款的一半共计2,000,964.76元退还我方(不扣除评估拍卖的费用);
3.诉讼费用由北京担保公司承担。
2010年12月2日,案涉八套房屋登记于陈某名下。后陈某帮自己朋友名下的和利公司做了借款签字担保,该借款到期后和利公司未履约还款。
2016年3月,北京担保公司将和利公司(欠款公司)、陈某、李某、三亚实业公司(李某名下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本院,要求和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1388万元、逾期利息114万元,本息合计3902万元;并要求保证人陈某及其配偶李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
1、和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担保公司借款2400万元;
2、和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担保公司利息1020万元(截至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
3、和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担保公司利息,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陈某对第1、2、3项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利公司追偿;
5、驳回北京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8日,北京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
因和利公司和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法院恢复执行并对陈某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某大厦802号等八套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4,001,929.52元,并已经向北京担保公司发放执行案款1,998,009.36元。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案涉八套房屋在被本院拍卖之前,是否属于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李某提举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房屋登记部门的复函可知,李某与陈某于1981年1月登记结婚,案涉八套房屋系婚后陈某从案外人王某芳处购买,并于2010年12月2日过户至陈某名下。
案涉八套房屋系李某与陈某婚后所得财产,在无证据证明李某与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案涉八套房屋在被拍卖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享有50%的份额。现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拍卖变价,李某无法就涉案标的享有物权,故对其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某提出的要求法院退还其拍卖所得价款的50%的请求,其诉讼请求的实质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拍卖价款的50%归其所有,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确认三亚市河西区某大厦802号等八套房屋拍卖所得款项2,000,964.76元归李某所有;
2、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配偶方及时进行如下工作:
(1)督促负债一方积极履行债务,避免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以其他财产履行,或者协商分期支付;
(3)前两种方法无果的情况下,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还是失败的,在法院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保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自己的相应份额。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京0116民初548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李慧萍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