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承租厂房后对外转租而赚取租金,现妻子主张离婚后转租获得的租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租金的50%,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1)粤06民终12392号
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另一方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故离婚后转租获取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潘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某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的名义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八间厂房,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租金,进行改造后分别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差价。彭某某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潘某某离婚,并主张上述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90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以潘某某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潘某某向彭某某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离婚后,彭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并转租,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取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潘某某则认为彭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彭某某从未对厂房投入过经营、管理等劳动力,亦未投入厂房租金等,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潘某某应向彭某某支付离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八间厂房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收益474716.5元属于彭某某与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潘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上述租金收益款237358.25元;三、潘某某对佛山某某公司享有的40万元的投资份额属于潘某某与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由潘某某与彭某某各享有50%;四、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承租、转租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潘某某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而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而利润的获取与租赁物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同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等义务,且需承担因转租产生的风险。
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彭某某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彭某某对转租行为亦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风险,故彭某某主张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潘某某取得厂房承租权时投入的保证金、改造费用等,彭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银行账户转出款项的分割补偿款20万元;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