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 刘希平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介绍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及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通过5起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给出了建议。其中一起丈夫借的消费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引发关注。
银行向妻子追偿
2017年8月18日,陈军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拟在5年的授信期间内连续向陈军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00元的授信额度,用于陈军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包括装修、购车、结婚、旅游、教育及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合同还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军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900元,某银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军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军未依约还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999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之后,某银行就该笔消费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某银行称上述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军、孙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艳不予认可。孙艳称,其与陈军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本人并未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对相应贷款情况亦不知晓;陈军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核实,陈军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艳名下。
但是,本案诉争最高债权额合同系陈军个人签署,诉争贷款亦系陈军个人申请并发放至陈军指定账户,相应债权凭证中并无孙艳签字认可,孙艳个人亦未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最高债权额合同虽载明相应贷款用途仅限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但根据现有资金流向情况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实际用于陈军与孙艳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陈军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9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要求孙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包括事前和事后追认,即“共债共签”制度;二是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如因吃穿用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成员医疗等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将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符合“共债共签”条件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签署的信用类消费贷逾期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或相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其作为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民法典将相应举证责任课以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此倒逼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阶段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等,确保债务形成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损害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据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团队长陈聪慧介绍,近5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此类纠纷主要呈现出数量大、增长快、化解实效不明显的三个特点:一是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多以金融机构的一款或几款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为主;二是原告集中于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体量最为庞大,占比高达82.74%;三是判决率与执行到位率不成比例,案件判决比例高达63.07%但执行到位率仅为7.25%,金融机构胜诉权益较难实现。
在金融机构一侧,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催生借款人债务违约;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自行催收不主动,过度依赖诉讼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纠纷化解缺乏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