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离婚几年后妻子才发现,还能追回吗?法院会支持吗?来看今日案例。
梁女士与范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2019年9月登记离婚。
离婚后梁女士才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先生与女子熊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转账,前后共计20.9万元。
2023年10月,梁女士在拿到范先生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熊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20.9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20.9万元应为梁女士与范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没有取得梁女士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女士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熊某应返还该笔财产。
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离婚,范先生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梁女士可多分配财产。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梁女士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熊某应返还梁女士14.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女士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来源:湖南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