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基本案情
借款到期后,郑某并未还款。姚某遂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郑某及其前妻唐某返还110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郑某及唐某共同偿还姚某110万元本金及利息。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姚某要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某称,她已与郑某离婚,对郑某向姚某借钱的事一无所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姚某辩称,郑某借款发生在与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郑某和姚某均认可借款一事,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中,案涉借款实际发生于唐某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期间,郑某多次向唐某转账,而唐某认可这些款项全部用来偿还房贷、车贷、信用卡、银行贷款及其他小额贷款等,且在离婚时将相关的房屋、车辆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事实相符。因此,法院认定唐某知晓郑某借款情况,且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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