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被告李山辩称,认可魏荣的诉请并同意偿还。张倩则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作为父母对二被告的赠与。
宣判后,张倩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外,此类案件中,鉴于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争议产生于二被告进行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在其中一被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点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途系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时,属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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