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离婚,芦荟态度决绝,小茂无心挽留。对九岁的文文,两人都要求直接抚养,并且都提交了文文表示愿意跟自己共同生活的视频证据。特别是芦荟,因为她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特别希望能争取到文文的抚养权。
对于文文来说,父母分居后,工作日文文在父亲小茂处生活,但因父亲工作较忙,她主要由祖母照顾;周末则在母亲芦荟处生活,由母亲照顾。一审法院判决芦荟与小茂离婚,并综合考虑案情判决文文随芦荟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茂认为法院未依法征询文文对抚养问题的意愿,且对部分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有误,因此提起上诉。对芦荟,小茂则开始藏起了孩子。
社工先向文文介绍了面谈的作用与目的,纾解文文的焦虑情绪。在得到文文的理解、同意后,面谈开始。
“现在家里有哪些家庭成员?”“生活环境和以前相比有变化吗?”“家人经常讨论或者商量事情吗?会争吵吗?”“爸爸、妈妈会和你一起商量未来怎么生活吗?”……社工仔细询问着文文的家庭环境、学习生活、家庭成员互动等情况,文文一边思考,一边回答,也慢慢地放松下来。
“如果爸爸妈妈要分开了,你希望和谁一起居住,可以分享给我听听么?”文文思考了一会儿回答说,希望平时和母亲一起住,过节的时候去父亲家住。文文告诉社工,因为担心父亲生气和失望,所以她没有向父亲讲过自己的真实意愿,她希望由法官婉转地向父母表达自己的想法。
社工对文文能够独立表达想法向她表示肯定与感谢。面谈后,社工请文文填写了相关量表,反映小茂、芦荟对文文的教育态度和行为,并评估文文与父母间的情感联结与亲密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社工制作了儿童访谈工作报告。报告显示:文文的父母在家庭环境方面都有适合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条件;父母都能参与到孩子的学习辅导和生活中,孩子对父母双方均表达了情感需要,相对父亲,孩子与母亲沟通较多;父母在教养方式和亲子互动方面均良好,孩子对父母均有较强的情感联结,相对而言,孩子与母亲的亲密度更高。报告还提示二审合议庭,向文文父母反馈报告内容时,需注意保护文文的意愿及她和父母的关系。
之后,二审尝试就小茂、芦荟轮流抚养文文等开展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成,但在一审法院未判决的探望问题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请求二审法院加以判决。
最终,二审结合社工的调查结果,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维持一审关于文文随芦荟共同生活的判决,并增加了关于探望事项的判决。对双方争议的其他判项,二审法院也一并作出处理。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
为了探明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法院会根据个案需要委托社工开展相应调查。作为社工则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特点,找到合适的沟通方式,协助孩子表达意愿,并在访谈结束时有“保护性收尾”——如果孩子有要求,社工可以对孩子的“站队”选择进行保密,只把结果告诉法官。
本案中,社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涉案未成年人来到阳光中心,在柔和的环境中,采用易于理解且循序渐进的具体问题,以及分享式的语气开展访谈,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轻松的氛围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访谈前的介绍和访谈最后关于能否反馈父母的意见征询,也都是为了给未成年人足够的安全感、信任感。二审法院也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用变通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报告核心内容,再听取当事人对儿童访谈报告的意见。这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尊重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维护今后涉案未成年人与相关家庭成员的关系。
文中案件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