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外地的孙子却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导致自己回乡后被人非议,孙子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继而起诉亲叔叔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2020年时,原告小帅父亲因病去世,他与母亲便前往外地生活。今年年初,小帅的奶奶不幸溺水逝世,小儿子(小帅叔叔)张某便独自办理了丧事。
后小帅回乡探亲,发现邻居对自己议论纷纷,骂自己和母亲不孝,都不来参加奶奶的葬礼,才知道自己的奶奶肖老太已不幸逝世。虽然小帅父亲早过世,但小帅一直系奶奶带大的,存在很深的感情,小帅认为叔叔未通知其对奶奶进行祭奠有违人伦情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导致自己遭受严重精神打击,故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小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对于侄子的陈述,张某不予认可,他表示自己早已通过电话、口信通知了对方,他没有到场反而诬告,并且葬礼由自己一人独办,费用独担。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肖老太生前好友都集聚在桃源县殡仪馆,守灵祭奠,不可能唯独小帅不知道肖老太逝世。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对奶奶过世的知情权以及对奶奶遗体的告别瞻仰权、吊唁权、祭奠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应属于公民身份权的范畴,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的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那张某是否具有告知义务?法官认为,民事义务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民事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义务,均不能成为法律义务的内容。社会义务在得到法律认定之前,可能是政治义务,也可能是道德义务、伦理义务甚至是宗教义务。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原本隶属于其他社会义务的事项才能够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为法律所规制。本案中,现行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张某负有“通知义务”且张某举证已通过电话、口信告知,因此小帅认为张某没有通知,法院不予认可。
那张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及人格利益贬损,亦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小帅服判并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