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一年后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2018年,原告向被告转账35万元。
2019年,原告向被告转账592万元,被告向原告转回212万元,差额的380万元用于购房。
2020年婚内,原告向被告转账118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签约购房,总房价2280万元。
2020年5月31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
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被告一人所有。
2022年,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损失。
被告:745万元全部非借款,其中35万元是车辆购销款、212万元是帮忙走账往来款、498万元(380万元+118万元)是购房款并已在离婚时通过房产约定被赠与给被告。
592万元:其中212万元已归还应扣除,剩余380万元用于购房,原告也从中获益。原告未提供双方就380万元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认定其为借贷。
118万元:双方未订立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中亦未提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发生过借贷,不认定其为借贷。
综上,经与其他账目折抵,被告应归还原告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损失。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双方分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恋人或夫妻要发生大额转账的时候,还是建议签订明确的协议,无论是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同居协议、借款协议或者赠与协议。未雨绸缪永远比事后补救更加从容。
一审案号:(2022)沪0105民初998号
二审案号:(2022)沪01民终11209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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