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限制另一方离开,且收走通讯工具与交通工具,导致被限制的一方处于精神压力之下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又约定几乎所有的财产均归限制方所有的,显失公平,综合可以认定构成胁迫,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
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2022年3月1日下午2点,房产一的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便报警并将情况告知王某,王某、警察、徐某及朋友先后到达现场。徐某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并企图动手殴打王某,声称王某和租户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警察劝说双方冷静后再协商处理。
之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受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诉至法院。
1.房产一及内部装修、家具、家电归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徐某偿还;
2.房产二及内部装修、家具、家电归徐某所有;
3.车辆归徐某所有;
4.双方名下各类金融账户资产归徐某所有;
5.王某及其弟弟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出资金及增值归王某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综合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与内容等进行分析:
1.徐某在警察在场时尚且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在警察离开后又收走王某手机及车钥匙,王某处在绝对弱势且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不签字则人身安全难以保证,可以认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
2. 协议约定徐某取得几乎全部财产而王某基本放弃所有财产,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上,对王某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撤销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徐某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偏差,适用法律错误。
1.徐某提供的录像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早晨王某及租客就在房屋一内,言语亲密且肢体相拥,徐某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
2.徐某控制王某手机及车钥匙是因为2021年7月王某第一次被徐某发现出轨时,当日便转移资产到其母亲名下,徐某为保障其不再转移资产而选择控制其手机,且王某在出轨期间也频繁使用婚内资产与第三者消费;
3.徐某记录并提供录像是为了还原事实,其中显示王某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因王某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双方协议是在综合考量的情况下签订的。
证据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徐某及朋友对话录音,拟证明徐某采取胁迫手段;
证据二:徐某与第三者在酒店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拟证明徐某有婚内出轨行为。
质证意见:
证据一: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记录不完整;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录音无法确定对话的时间、地点、人物。
证据二: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视频是王某私自闯入私人空间并暴力压制下拍摄,且也与本案审理无关。
对于是否撤销协议,法院认为本案婚内财产协议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系以准备离婚为目的,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果存在被胁迫签订协议情况的,最好想办法留下录音录像等还原签约经过的证据,也可以选择在脱离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增加被胁迫的证据。
3.在恢复自由身之后,尽快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以免期间经过导致协议撤销不了。
(2022)赣1002民初5413号
(2023)赣10民终101号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作者:李慧萍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