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重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呢?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小童于2013年出生,为非婚生女,母亲为阿华。后来,阿华与阿强相识,二人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至案件庭审之日仍未解除婚姻关系。阿华称,婚后,小童与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在阿强的婚前房屋中。2019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阿强搬离了共同居所,之后阿强未支付过生活费用。阿强则称,其与阿华感情破裂,已在诉讼离婚,而小童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无需向小童支付抚养费用。无奈之下,小童以阿强未履行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阿强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阿强与阿华结婚后,已与小童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对小童负有抚养义务。阿强自搬离共同住所后,未对小童进行照顾与陪伴,又未向其提供经济支持,故阿华主张阿强支付两人未共同生活之日起至本案庭审之日止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阿强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小童成长的合理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阿强应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向小童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继父母间的婚姻关系而在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阿强与阿华结婚并共同抚养教育小童,故阿强与小童在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虽然阿强与阿华后来产生感情问题,但在拟制血亲关系未被依法解除前,阿强仍应与自然血亲父母一样,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小童的抚养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继父母、继子女对彼此之间抚养关系的开始、结束以及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大多没有明确的认知。实际上,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更不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双方分居而自动解除。拟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