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02号房屋于判决生效后归蔡某1一人所有,此后,林某1占有102号房屋至其搬离之日应属无权占有。法院发出执行公告后,林某1仍拒不交还102号房屋,其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蔡某1所有权的损害。林某1作为无权占有人应对由此给所有权人蔡某1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蔡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1向蔡某1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林某1向蔡某1赔偿损失157874.6元。 一审查明 林某1与林某2系父子关系。蔡某1与林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离婚纠纷曾诉至法院。2019年6月27日,法院作出(2018)京011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蔡某1与林某2离婚;102号房屋归蔡某1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蔡某1负责偿还。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京01民终85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102号房屋归蔡某1所有的判决内容。该案两审判决生效后,蔡某1于2019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某2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返还102号房屋。2019年10月15日,法院向林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林某2未履行相关义务。 2020年12月28日,法院向林某2发出(2020)京0114执9555号公告,并粘贴在102号房屋大门处,责令林某2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将102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蔡某1,到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102号房屋内对林某1进行询问,告知其蔡某1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询问林某1的意见。林某1表示不能把102号房屋给蔡某1,主张房子是其花钱购买,并表示对该案执行依据不服正在申诉;林某1在法院询问中还表示林某2因刑事犯罪正在羁押,给不了蔡某1补偿的200万元。法院告知林某1其应当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1年5月24日,林某1前往法院执行局代林某2交纳案款100万元,同时表示已经将102号房屋内林某2的物品和财产全部搬走,同意将房屋交付蔡某1,并同时上交房屋钥匙和门禁卡各一张,但不同意与蔡某1交接房屋,要求由法院交付蔡某1。 2021年5月25日,法院通知蔡某1前往102号房屋,告知林某1已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至法院。当日,蔡某1确认接收房屋,但提出了关于房屋内的生活用品、文件资料、家具家电等被搬空以及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水电费、车位费等费用承担的异议,法院告知蔡某1,对生效法律文书内未确定的内容,可与被执行人林某2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另诉解决。 另查,在与蔡某1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林某2因与他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该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津01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林某2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再查,蔡某1于2022年8月11日交纳了涉案房屋2019年至2021年供暖费5418.6元;于8月15日交纳了涉案房屋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物业费3684元(90.31平方米1.7元每平方米12个月2)。 关于蔡某1主张的租金损失,蔡某1提交其与案外人常某签订的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与张某(常某代签)签订的2019年12月8日租房协议书和2020年12月租房协议书、蔡某1转账凭证、蔡某2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蔡某1租用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菊园房屋建筑面积63.29平方米的房屋,支付每月租金6000元,因林某1占据涉案房屋导致蔡某1不能居住使用而产生租金损失,自2019年9月21日(二审判决送达林某2之日)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林某1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即使该上述合同和转账凭证是真实的,而租赁合同记载的居住人数为4人,且蔡某1在其他关联案件中自行书写的居住地也在他处,故主张蔡某1并不在马连洼菊园的房屋真实居住,不认可上述租金损失。关于蔡某1主张的家具家电损失和物业费、供暖费损失,林某1均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林某1作为被执行人林某2之父,在林某2被羁押期间,代为管理涉案房屋,应属该执行案件的协助执行人;在法院向林某1询问是否同意协助交付房屋时明确表示拒绝,林某1的行为违反了法定协助执行的义务;在林某1明确拒绝协助执行之日(2020年12月28日)至林某1将林某2物品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法院移交房屋钥匙之日(2021年5月24日)的期间内,林某1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蔡某1无法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损害了蔡某1的合法权益,蔡某1主张财产损失损害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损失,蔡某1要求按照其另行租房支出的租金标准计算,依据尚不充分,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区域位置、面积等因素,酌情确定林某1赔偿蔡某125000元;关于家具家电损失,蔡某1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损失应由林某1承担,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供暖费、物业费损失,蔡某1支出了相应费用但无法享受供暖、物业服务,该部分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25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 一、林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蔡某1财产损失27500元; 二、驳回蔡某1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林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蔡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根据司法实践中“审执分离”的原则,本案的执行机构并未确认林某1系执行案的协助执行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1属于协助执行人显系超越职权的错误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超出蔡某1起诉时的诉请范围确定林某1的责任明显违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协助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 蔡某1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某1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判决北京市昌平区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归蔡某1所有后,林某1却一直无权占有102号房屋。蔡某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林某1拒绝交付房屋。林某1之子林某2从2019年1月就搬离102号房屋。林某1为了不让蔡某1取得102号房屋,其一直居住该房屋内。林某1的行为侵犯了蔡某1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0年12月28日,法院发出执行公告当日,林某1已占有102号房屋。此后,林某1于2021年5月24日搬离102号房屋。上述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林某1是否对蔡某1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正确适当。本院就此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2019)京01民终8514号民事判决结果,102号房屋于该判决生效后归蔡某1一人所有。此后,林某1占有102号房屋至其搬离之日应属无权占有。法院发出执行公告后,林某1仍拒不交还102号房屋,其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蔡某1所有权的损害。林某1作为无权占有人应对由此给所有权人蔡某1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某1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林某1作为无权占有人拒绝交还102号房屋,导致蔡某1对该房屋无法居住使用,由此产生的使用利益损失应由林某1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损失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蔡某1主张的各项损失内容以及其提交的证据,结合102号房屋的区域位置、面积以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林某1赔偿蔡某1的各项财产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林某1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1民终33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丽姐说法公众号 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律师家事律师律师房产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离婚律师离婚离婚律师财产分割起诉离婚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2024年11月6日福州家事律师评析: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一年后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2024年11月1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房产证上登记男方占1%女方占99%的份额,离婚时房产均分还是按登记份额分割?2024年10月30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后又约定赠与女儿,女方还能要求男主配合过户给女方吗?2024年10月21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 法院:赠与无效2024年10月8日福州家事律师分享: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