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高院在答复中表示,对于多次拒绝、阻挠另一方当事人正当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的,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市人大代表马列坚表示,“夺子战争”类事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大,但对父母和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据了解,2022年市妇联委托市律协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在婚姻家庭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发生抢夺、藏匿或拒绝探视行为现象,绝大多数已持续半年以上。
在发生抢夺、藏匿或拒绝探视行为后,失去抚养、探视权的一方会选择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包括与对方沟通协商、向法院起诉、报警、向居村委妇联等组织求助等,但是多数维权无效。抢夺子女、拒绝探视为何成为“老大难”?马列坚分析,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缺失造成行为认定失范;缺乏有效干预手段和救济途径;对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存在认知差异。
为此,她建议推动地方立法调研和试点,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进行定义和规范。在本市司法实践中对抢夺、藏匿及拒绝探视行为的定义和性质进行规定及制定罚则。在家事类案件办案指引中设置“临时探望”机制,试点开辟第三方协助下的临时探望平台,发布典型案例供辖区内基层法院参考。
同时,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她建议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抢夺藏匿及拒绝探视孩子的行为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可向法院申请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她还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正向引导,民政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如专业的心理机构、公益组织等)共同研究提供相关婚姻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专业课程,引导群众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传授和睦家庭及和谐亲子关系的经营方法,以减少抢夺、藏匿子女等行为发生。
市高院表示,不论是抢夺、藏匿子女,还是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亦存在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为此市高院提出了相关措施。首先,明确对抢夺、藏匿子女以及拒绝权利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等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抚养权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是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在认定抚养权归属时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评价。对于非法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依法予以支持。
探望权案件执行中,一方当事人多次拒绝、阻挠另一方当事人正当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将拒绝探望的情形作为变更抚养关系重要考量依据。
一方当事人通过抢夺、藏匿子女,致使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法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在家事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家事调查机制、探望监督人制度。在抚养权诉讼中,全市各法院已通过妇联、团市委等引入社工参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的调查,社工制作的相关调查报告系考量未成年人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时的重要依据。探望监督人制度通过设立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亲属或者妇联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为探望监督人,由第三人监督探望的实行,促使在离异父母矛盾较深的情形下,子女仍能与不共同生活的一方保持定期接触,保障子女与父母间情感的维系。探望监督人制度现已在普陀、静安、长宁等法院得到有效实施,现在全市法院正全面推进上述制度落实落地。
同时,市高院还将积极探索,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适当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对无法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本身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积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在特定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人身保护令的一项禁止性行为,对当事人形成威慑。预防和避免夫妻关系紧张期间,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进一步加剧矛盾,加深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伤害。
除此之外,上海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在涉及子女抚养、探望等家事案件中,引导当事人形成“未成年人本位”的处理模式,避免将夫妻、家庭之间的矛盾冲突演变为争夺子女的大战。
来源:上海法治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