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不要求离婚或者离婚不成,单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允许另一方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既未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将不符合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
案例1:姜某1、曹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
婚内曹某1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一审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当事人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本案中,姜某1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且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下,未与曹某1充分协商,擅自通过中介机构发布售楼消息,并与买受人达成买卖意向,该行为危及曹某1共有财产的利益,构成潜在危害,曹某1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分割了已查清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中,针对争议焦点之一即上诉人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审判决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是否适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通话录音证实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处置了涉案房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其打算出售涉案房产并且征询过被上诉人的意见,其对该项主张并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分割于法有据,分割适当”。综上,上诉人姜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二、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允许该方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1071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稍大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符合法定条件下,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都承担相应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此处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均包括医疗费在内。所以,当夫妻一方需要金钱用于履行该类法定义务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支付的,该方可以请求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明确其个人应得财产,便于其按本人意愿用其个人财产去支付相关扶养/赡养/抚养费。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同样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因此,夫妻另一方“不同意”该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扶养权利人所需医疗费用,并不构成过错,也非不义行为。但是,夫妻该方确有涉及医疗需求的支付义务急于履行,法律应为其提供“解套”之法。
如果承担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的夫妻一方,有个人财产足以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则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只有当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或者无个人财产可供支付时,将不得不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份额的财产来支付,因该部分个人财产被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如果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应得的个人财产将无法明确,所以,法律允许该法定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承担医疗费用支付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分割,只要请求权人能够证明其具备法定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法院将依法准许其分割,以方便其实施财产的占有、管理、收益和处分行为。
不符合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常见情形
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违法犯罪被判承担财产责任或者双方经济矛盾大等原因,另一方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时有发生。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通常经协商达成的分割协议可以生效,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不过,因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是由法律明确限定的,不符合法定分割条件的这类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被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一方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
案例2:刘某、张某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刘某和张某1上夫妻关系,双方于1972年2月登记结婚。张某1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判决责令退还相应赃款,发还被害人,并且法院还冻结、查封了张某1名下的全部财产。刘某认为张某1名下的存款和房产等全部财产都是刑事案发之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将其中50%份额判归刘某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法院查封张某1名下财产,侵犯了刘某合法财产权益为由,要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主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本案所涉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故刘某该主张亦不予采纳。
刘某、张某1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以法定条件为原则。从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刘某与张某1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充分理由,故刘某的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刘某认为涉及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或应当为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保留满足其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可在执行中对相关权益请求救济”。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二)夫妻一方自认生活困难,认为另一方无理由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因故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足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因病确实需要承担较大金医疗费用,该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不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该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适用该条规定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应以其有扶养需要且对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扶养需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支付扶养费以保障另一方正常生活、医疗需求为必须,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区别,并不是对夫妻双方占有管理财产进行份额分割”【3】。
四、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情形,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院判决之前,当事人都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朱某彬与高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再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朱某彬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朱某彬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朱某彬申请调查取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法驳回了朱席彬的再审申请。
法律实务中,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声称其掌管的大额金钱都用于看病花费掉了,另一方不认可,主张一方提交的部分消费票据的时间和支取时间相矛盾,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证据规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将不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4】。
五、为什么允许夫妻一方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因应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存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伴侣共同生活,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不实行财产共同制或者协商一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单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易动摇婚姻的“经济基础”,以往是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进入市场社会环境中,个人独立自由价值下,个体的自我利益要求明显增强,空间不断扩大。一方面,个人利益的边界越来越清晰,承担其本人该承担的财产责任,不去替代他人(哪怕是配偶另一方)承担财产责任;另一方面,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部分人甚至不惜跨越过法律允许的边界去实施侵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所以,立法必须适应利益主体的这种变化,保护自然人的正当利益追求,引导、干预、纠正不正当行为。这就是《民法典》第1066条确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考虑和理由。
允许夫妻一方起诉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始于2011年。《民法典》第1066条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2011年8月9日公布并于同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当年施行的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该法律没有禁止夫妻单方起诉,仅仅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离婚;也没有允许这么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婚内单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受理这类起诉,所以,夫妻一方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保护配偶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考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出发,突破了《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条规定,《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引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允许夫妻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另一方为被告,单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提离婚请求。在我国,这种将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适度分割的规则,无论是我观念上还是婚姻心理上,都称得上是重大突破。
从该制度引入后的效果看,它有利于财产纠纷用财产办法解决而不损害婚姻结构稳定,值得肯定。所以,《民法典》第1066条吸收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将该司法解释条款上升为国法;不过,《民法典》第1066条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除外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法律规定两大类情形之一,其他情形概不适用。从法学研究视角看,该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是偏狭窄,确有适当扩大适用第1066条范围的合理性,例如,有必要增设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夫妻连续分居三年以上、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夫妻一方宣告破产等情形为法定事由,从而适度扩大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5】 然而,在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扩张性解释规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第1066条规定,不可能逾越该条规定。
期待《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确立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发挥其应有效用,夫妻之间经济问题归经济途径解决,感情依然归感情,谈钱不伤感情,人身和财产关系两驾马车即使配合不完美,配偶双方依然能够共同携手向前。
(说明: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作了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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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5民终1168号。
【2】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54号。
【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6民终940号。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7354号。
【5】蒋月:《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完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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