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是指因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引发的纠纷,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既涉及到人身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在国家开放三孩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当父母离婚时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如何合理的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抚养纠纷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抚养纠纷”(案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51252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536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6692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案号:(2023)沪0117民初11157号、(2023)甘1022民初1745号、(2022)豫14民终5934号、(2021)粤0310民初616号、(2020)沪0112民初7424号。
一、何为抚养权?
抚养是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属于亲子关系的范畴。抚养权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法定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不导致亲子关系的消除,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抚养子女变为父或母一人单独直接抚养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子女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权。在抚养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直接抚养人伤害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利益情形的,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将未成年子女分为三个年龄段,规定了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一般确定规则:“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特殊情形下父亲也可请求直接抚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以及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何确定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一般确定标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但必要时子女也可申请变更抚养费金额。无论是父母离婚时协商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还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的抚养费金额,都是比较稳定的,只有现实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子女才可申请变更抚养费金额。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实务要点一:
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于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的超出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李某某与盛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11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虽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调解确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金额时原告尚某2周岁,现在原告进入就学阶段,生活、教育需要都与离婚协议时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合理的生活、教育支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也势必有所增加,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二:
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将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作为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案件:陈某某、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3)甘1022民初17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均陈述从2022年4月至今,原、被告的生活条件均无变化;同时,按原、被告陈述可以看出,屠某2也回被告处,这样也有利于原、被告与孩子建立亲情。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屠某2的抚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支付抚养费一方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仅以目前未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免除自身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被抚养人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抚养费。
案件:汤某、焦某1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终59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应否支付抚养费及抚养费的标准问题,上诉人虽主张其目前无经济收入,且身体不好无支付能力,但上诉人并无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仅以目前无工作为由,不足以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上诉人认可其现在长期在浙江居住生活,鉴于上诉人目前未工作无经济收入,一审适用被抚养人所在地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但婚内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应当仅限已发生期间,对未来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邹某1与邹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10民初6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被告以其与原告的母亲陈某未离婚为由,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转走了夫妻共同财产105665元,足以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但陈某主张此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系案外人邹庆方归还其弟弟的欠款。经查,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付款人为邹庆方,并非被告本人。因此,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自2020年8月分居至今,双方的经济收入分开独立,原告随陈某生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期间其已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某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据此,本院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要求被告支付今后至原告18周岁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暂不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每月1600元。
实务要点五:
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案件:李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12民初742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金额,除了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民法典》规定了有关抚养纠纷的一般应对原则,但由于内容模糊且表述杂糅,法官理解难免产生偏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于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的超出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将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作为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三是支付抚养费一方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仅以目前未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免除自身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被抚养人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抚养费。四是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但婚内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应当仅限已发生期间,对未来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来源:判例研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