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对于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填写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6〕621号),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不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的人员),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核实的,可以由本人、父亲或母亲单方提出申请领取只登记父母一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单亲《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领表》(见附件)。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只出具父亲或母亲一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我国司法机关许可,具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附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父母信息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4.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证人为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法院、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监护关系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父亲单方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如若母亲生产后出院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父亲单方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此时需要核对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与婴儿出生时的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确认信息是否均一致,如果一致的,依法应当签发。但诸多医院往往需要提供母亲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是要求母亲本人领取或是出具《授权委托书》领取,存在一定的阻碍。
如若信息与婴儿出生时的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不符的,父亲可以通过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前文
蔡思斌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