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办理继承案件律师,经常有很多当事人咨询遗嘱公证或者继承权公证问题。基于对法律、公证程序、房产登记部门办证程序的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对此存在错误认识,严重影响办事效率。笔者经常重复解答问题也很累,故特作此文对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过户程序等相关问题作一解读,让当事人不再陷入认识误区。
基础法律概念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财产资料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被继承人某项财产归由某某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认识误区一: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公证遗嘱需以公证方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亦不需要公证撤销,仅需另立遗嘱即可,最终以时间在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认识误区二: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凭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手续,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实务中登记部门审查更为严格,直接凭借相关遗嘱等材料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相当困难。
认识误区三: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或遗嘱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
有公证遗嘱或遗嘱存在只能证明被继承人立有该遗嘱,但仅凭该遗嘱公证机构无法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仍然要求办理继承权当事人提供诸多相关资料。例如:
1、被继承人(死者)出生、死亡时间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殡葬证、注销户口的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注:①若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的,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②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要提供其子女的死亡证明、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
2、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款证明、股票凭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若系独生子女,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5、由公证处提供的申办继承权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盖章并加审查意见。同时提供被继承人档案中有关家庭成员的材料并复印盖章。
6、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
认识误区四:继承权公证仅需有继承遗产的人或遗嘱继承人到场办理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是一项非常严谨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相关规则,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需所有继承人到场确认并制作相关公证笔录。如有继承人已过世的,则需该名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并制作相关公证笔录。
表示要求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公证处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必须提供经过其居住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表态。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需提供经其居住地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律师多年办案经验,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前提在于继承人关系相对清晰,继承财产相对明确,各继承人配合度较佳且方便办理。如继承人之间本身存在矛盾,或各继承人分处不同省市甚至在国外的,又或相关材料准备相对困难,则一般会选择诉讼途径。选择诉讼的优势在于相关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或办理,相关材料缺失可以由律师调查取证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相关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后续不需继承人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