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母亲赠与儿子、儿媳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儿子儿媳离婚后,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儿子儿媳按照离婚时各自实际分得的数额承担返还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26日,张美丽与拆迁部份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2421661元。
经协商,为了温香、张建国能家庭和睦,并且以后生活中温香、张建国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2020年5月14日,张美丽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香、张建国,并于同日通过张家口银行将120万元转入张建国银行账户。之后,张建国将其中30万元转入温香银行账户。2020年7月13日,张建国、温香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建国分得现金捌拾叁万元整(830000元);温香分得万柳公寓北区房产一)和2019年购得的丰田车一部(车牌号冀G×××××),价值83万元。具体价值:房产约80万元、车16万元,合计96万元,均分每人分得48万元。协议时,家里没有存款,有河子西平房拆迁款即温香母亲赠与的35万(叁拾伍万元整),协议后张建国退付到温香账户7万元(因实得拆迁款90万元,故退回7万元)。
2020年10月1日中秋节,张美丽得知温香、张建国已于2020年7月13日离婚,并且张建国于2020年6月离家。后经了解,温香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张建国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张美丽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基本的义务,现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尚居住在农村,温香因故不和张美丽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感情缺失。为此,张美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赠与合同,由温香返还赠与款项37万元,张建国返还赠与款项8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赠与款项金额的认定及张美丽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关于赠与款项金额的认定。本案在审理中,张建国承认其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温香表示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但结合温香、张建国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张建国分得现金83万元,其中赠与款项35万元,其余48万为共同财产折价款,而温香实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
二、张美丽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却还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香、张建国,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然而,温香、张建国已离婚,生活处于不宁静状态。温香因故不和张美丽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以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合同。温香也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温香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基本标准,现张美丽请求撤销赠与,予以支持。因张建国接受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接受赠与款项85万元,现为赠与行为撤销的情形,温香、张建国应在接受赠与款项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返还义务。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国上诉称案涉被征收房屋分为南北两院,经分家析产南院归其和温香所有,故案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经协商其和温香应分得120万元,由张美丽将款项打入其账户。经查,案涉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张美丽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均汇入张美丽账户,张建国未提交书面的分家析产协议,张美丽亦不认可,故张建国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建国与温香共同接受张美丽赠与的120万元款项,张建国与温香离婚时对赠与款项进行了分割,一审法院根据张建国与温香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折价后认定张建国分得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合理合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赡养之际,温香与张建国已离婚,温香仍处于家庭破裂的阴影之下,平时对张美丽较少探望、关心,导致张美丽生活困难、情感缺失,温香没有达到赡养母亲张美丽的基本标准,导致张美丽请求撤销赠与。因赠与款项由张建国与温香共同接受,且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建国返还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返还赠与款项85万元,并无不当。
蔡思斌律师评析:
父母为了子女家庭幸福及往年的赡养尽孝,赠与子女大额款项属于常见现象。但是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能否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财产呢?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父母一方的请求。并要求子女及其配偶按照各自在离婚时实际分得的数额,返还父母一方。
此类案件传达的价值观在于,父母赠与子女或为子女购房,均非天经地义,而是带有希冀子女养老尽孝的本意。且赠与子女夫妻的,则是希望夫妻二人和睦,共同尽孝养老的。所以,法院最终才支持了父母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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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7民终75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