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作者蓝秦律师团
《民法典》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婚姻家庭编更是引起了热议,《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是此次的亮点。本文,就离婚赔偿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展开阐述。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赔偿权利为无过错配偶,赔偿义务人为有过错配偶,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中的“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双方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离婚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仅《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离婚过程中,常常是夫妻双方都觉得身心俱疲,虽然感情的伤痕已经无法弥补,但财产上的权益依然要争取,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