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在受赠范围内尽到赡养义务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杨浦法院 ,作者戴诗亮
2017年下半年开始,阿萍对杜阿婆照顾较少,双方关系恶化。2017年底,杜阿婆收回了养老金账户卡,阿萍每月支付杜阿婆3500元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阿萍未支付杜阿婆赡养费。
杜阿婆认为,其已履行了赠与合同义务,阿萍应履行赡养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衡,其有权利享有更好的生活,阿萍应当在接受赠与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而不应以自己的收入水平作为衡量赡养费的条件,故起诉来院,要求阿萍支付每月赡养费8000元。
阿萍认为,杜阿婆主张的赡养费标准过高,杜阿婆有退休工资,还有街道、残联的补助,加上其支付的赡养费3500元,足以维持原告每月的生活必要开销,其拿出家庭收入的30%对杜阿婆进行赡养,已尽其力。
本案与常规的赡养费纠纷不同,双方当事人虽是亲戚,但并非直系血亲,赡养义务的产生系基于双方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在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后,另一方理应在接受赠与的范围内尽到赡养义务。首先,阿萍在接受赠与后,有较长一段时间未支付赡养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在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会使老人的生活陷入困苦,有悖于双方之间达成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初衷,于法不当、于情不容;其次,相较于阿萍接受赠与的房屋价值来说,其已支付的赡养费远远低于受赠房屋的市场价值,如采纳阿萍的意见将造成利益失衡,若赡养费金额过低,也无法有效地赡养、扶助老人。老人生活所需的、合理的费用,阿萍理应在受赠的范围内尽量予以满足;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阿萍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