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父亲突然离世,留下失智孩子谁来养?
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安某某精神发育迟滞,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某社区。安某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母与父子少有联系。
2020年4月30日,安某某的父亲突发疾病离世,天津市南开区某居委会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安某某的母亲,其母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对安某某的监护职责。由于安某某已无其他近亲属,居委会遂将安某某安置在养老院。安某某在养老院生活亟需支付相关费用,其父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和部分现金,但由于安某某患有精神障碍,其个人无法独立处分上述遗产。
法院在社区走访中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2020年7月20日,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对安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判决安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9月4日,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担任安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院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现安某某无配偶,其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天津市南开区某居委会作为安某某住所地居委会申请作为安某某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指定天津市南开区某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