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保管合同纠纷,夫妻二人与孩子均成被告,一人认账,三人拒绝。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对于孟某要求归还100余万钱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被告一家四口拒绝返还保管款项
李某华、孟某霞系夫妻关系,李某冬、李某琳是两人子女。
孟某称:2012年,自己认为带着两个孩子保管大额款项不安全,遂将工程款交由李某华、孟某霞、李某冬、李某琳一家保管,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陆续交付230万元。2018年3月,孟某要求四人返还钱款。2018年4月,李某华、孟某霞向孟某交付25张银行存单,共计230余万元,其中李某华名下10张存单130万元,孟某称在李某华配合下取得90万元,李某华承诺40万元存单到期后支付。孟某霞名下存单15张共计100余万元,因孟某霞不配合,孟某无法取款。孟某多次催要未果,将其一家人起诉至法院。
孟某霞、李某冬、李某琳均称,没有收到钱款。2018年4月13日,李某华在孟某霞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全家拆迁补偿款90万给孟某,并将孟某霞的40万元一并转给孟某,后将妻子孟某霞赶出家门。孟某丧偶多年,一直单身。李某华曾于2019年6月1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李某华不承认向孟某转过钱,该案中提交的存单即为本案所涉存单,当时李某华对孟某霞名下的存单还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后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三人都称与孟某从不来往,孟某所述纯属虚构诬陷。拆迁款系被告全家所有,不存在替孟某保管。李某华曾起诉李某冬,诬告李某冬占其120万元,其中90万元就是李某华转给孟某的拆迁款。前述两次诉讼中,李某华分别申请保全孟某霞、李某冬的银行账户,也均系孟某提供担保。本案诉讼是李某华为下一次离婚诉讼让孟某霞少分款项采取的转移财产行为。
2018年5月16日,李某华出具《欠款条》1份,载明:李某华全家孟某霞、李某冬、李某琳欠孟某1002750.97元,李某华在欠款人处书写了四人的名字。孟某称孟某霞、李某东系其姑姑、姑夫,基于对亲戚的信任,将自己的拆迁款和工程款取出现金交付给李某华,被告四人都打过收条,后来对方将收条收回了。李某华对孟某上述主张均无异议,而孟某霞、李某冬、李某琳三人否认收到过孟某款项,否认出具过收到条。
法院认为:孟某主张双方存在款项保管合同关系,应提交证据证实。《欠款条》中四人名字均系李某华个人书写,不能证实其他三人认可欠款。而孟某主张款项已经交付,但没有款项交付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曾经出具收条,且存在许多前后矛盾、不合常理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而在之前的两次诉讼中,孟某一方面主张孟某霞名下15张存单系为返还保管款项向其交付,另一方面又认可该存单中的款项为李某华与孟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为李某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支持,其行为前后矛盾,存在与李某华就债务进行串通的可能。而在两个孩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因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感觉自己保管大额钱款不安全,而将款项自银行取出交与他人保管也不合常理。另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李某华转给孟某的部分款项间接来自于拆迁补偿款。综合以上,孟某持有存单的事实不能证实双方存在款项保管关系,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