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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行为人违反相关义务,构成相对人请求权的基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
重婚者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且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此外,重婚的,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婚罪。再如,行为人违反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59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
另一方面,《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将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因此,党员干部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的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其一,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135条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同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40条关于“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受到相应政务处分。
其二,对于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则分别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第138条,构成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党纪处分。
其三,党员干部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了《政务处分法》第40条,根据情节轻重,应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实施另一种犯罪的方式,则案件系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若两罪量刑幅度相同,则应以目的行为(主行为)定罪处罚。
另一种情形是,“假结婚”或“假离婚”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履行正常的结婚或离婚手续实现的。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可以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
党员干部实施的这种“假结婚”或“假离婚”,不仅违反民法典要求,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有关“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为了实现贪污、套取国家资金、骗取国家贷款等非法目的,构成犯罪的,应按犯罪处置,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