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婚内财产协议涉及财产赠予或者实质性的财产赠予,以房产赠予为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撤销对张某的房产赠与,属于行使夫妻间财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依法对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否定。赠与合同本身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殊性,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因此,只要任意撤销权合法存在,就不应以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有效为由,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更不应在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时,对赠与人苛以违约责任。因此,双方应在签署含有赠予的财产协议后,及时完成赠予手续:房产要变更登记(过户),其他应财产交付,另外也可以加以公证。、
公平原则对于财产协议效力的影响。根据无讼网《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4646号,2011年1月15日,李某与侴某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约定:(1)李某自愿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属侴某所有;(2)双方若离婚李某自愿将离婚后每年的全部收入和所得100%归侴某所有作为赔偿;(3)若发生财产转移等行为李某自愿以十倍于转移的财产数额支付给侴某;侴某同意为李某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份协议中关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时应按此约定进行分割;但关于离婚后李某自愿将离婚后每年的全部收入和所得100%归侴某所有作为赔偿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李某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约定,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