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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题为轴,将相关诉讼中的几个争议点列出来,聊一聊该类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本文中案外人侧重是持离婚协议的原夫妻一方,异议标的以房产为例。
执行异议提起的时间?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小编注:对异议申请的立案问题的十日内复议,区别于立案后15日内出具裁定不服之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
二、A以拥有系争房产所有权为由,请求排斥执行;同时又以法院拍卖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拍卖,如何处理?
同一异议主体,分别以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不同性质的异议,法院应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
上述情形,涉及到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问题,一则是当事人以外的人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后者是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
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执行行为异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申请复议。
三、是否可以对轮候查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若该房屋存在多个查封,案外人应向首先查封法院提出异议。
而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法院对该执行异议之诉,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予以驳回。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联诉讼
个案中发现,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债权人提起过撤销之诉,原夫妻一方提起过确认离婚协议有效之诉同时确认房屋归属。
后两个诉的问题在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时,双方又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此也可见,诉讼实践中救济途径的多样复杂。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第二个诉请多是要求确权(房屋归己)。
根据九民纪要,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五、原夫妻一方凭离婚协议可否排除执行(普通金钱债权)?
此类关联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正常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等除外),观点往往聚焦在“物权”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配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从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即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观点,个案中基于离婚协议(形成时间、房屋登记情况等)对涉案房产的权利(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第一种观点中,物权公示效力保护第三人。但此处的第三人,倾向是交易中的第三人,而非所有的第三人。第二种观点便是区分后的处理思路。
之所以在此处标亮普通金钱债权,存在“有条件”排除执行的可能性。譬如房屋分割、债权形成、查封措施等时间点的不同,会对案件处理影响较大,尤其是离婚协议与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
若申请执行的系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则不能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