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在手心中呵护有加的孙女,身体里流淌着的却并非自家血脉,这让梁先生夫妇很受伤。尽管前儿媳已经与自己的儿子离婚,并支付给儿子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梁先生夫妇依旧意难平,一气之下又将前儿媳告上法院。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梁志是梁先生与黄女士的儿子。2013年,梁志与刘媛结婚。婚后第四年,刘媛产下女儿晶晶。小生命的降生给全家带来了欣喜,梁先生夫妇也对晶晶疼爱不已,亲手照顾着小孙女。
可是,此时梁志与刘媛的婚姻却走向了末路,两人的争吵不断升级。最终在梁志得知刘媛婚内出轨时,成为了压垮婚姻最后一根稻草。更令梁家人无法接受的是,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了晶晶也并非梁志的亲生女儿。
于是,梁志将刘媛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媛支付抚养晶晶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判决刘媛向梁志返还3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眼看着自己对晶晶付出的一片心血付诸东流,让梁老先生夫妇难以接受。为此,他们又在儿子梁志之后,再次将刘媛告上了法院。
梁先生夫妇告诉法官,刘媛在怀孕之初就欺骗隐瞒有关非婚生女的事实,致使老俩口欣喜万分将她接回家中悉心照料,供应营养食材,清整衣物,亲自开车接送她来往医院等。在刘媛生了晶晶后,他们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刘媛的产后调理与照顾晶晶的工作中。自2017年1月初至2018年8月亲子鉴定结论出具之日止,均由他们对刘媛进行护理照料与抚养宝宝。
此外,梁先生夫妇通过淘宝网为刘媛母女购买生活用品花费共计5000余元,还在日本为母女俩购买深海鱼油与卸妆水等花费计近5000元。
梁先生夫妇认为,因刘媛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后又故意隐瞒非婚生子女的事实,存在严重过错,对他们的精神均造成巨大损害,刘媛应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人对刘媛母女的护理照料与经济投入,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民事行为,且抚养晶晶并非两人的法定义务,刘媛应返还有关费用。
为此,梁先生夫妇向刘媛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以及护理照料、生活抚养支出的费用合计6.9万元,返还两人购买生活用品支出1万余元。
而前儿媳刘媛则表示,梁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且相关请求在之前梁志状告自己的案件中均已处理过,自己也支付给了梁志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梁先生夫妇属于重复起诉,故不同意两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表示,法院已在之前梁志提起的诉讼中,根据抚养的时间及当地抚养子女所需要的基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刘媛返还梁志30,000元。梁先生夫妇作为梁志的父母仅是帮助梁志抚养晶晶,梁先生夫妇为照顾晶晶支出的相应费用应已包括在前案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中,故法院对此难以支持。
对于梁先生夫妇要求的照料刘媛的费用及为刘媛购买生活用品的支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刘媛故意隐瞒晶晶非梁志亲生的事实,确使梁志一方家庭成员遭受精神损害,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已判决刘媛赔偿梁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款项应是对梁志一方家庭成员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概括性赔偿。现梁先生夫妇再起诉要求刘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先生夫妇的全部诉求。梁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