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父亲的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日前被贷款公司一同告到法院。小赵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要承担责任,那么小赵能否免除责任呢?
借期届满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小贷公司将赵某及四名保证人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按照月利率1.395%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小贷公司诉称:赵某在款项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某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合理,应当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被告小赵辩称:原告明知其为在校学生的情况下让其签字,属于违法行为,其对借款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保证人未答辩。
庭审中,赵某陈述,其是在小贷公司的坚持下,带领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女儿就读的学校签的字。小赵陈述,父亲对其说贷款公司需要其本人签字,其知道是一笔700000元的贷款,没有多想就签了,其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女儿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赵某和小赵陈述,系赵某亲自带领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小赵就读的学校找到小赵签字,并告诉小赵700000元借款的相关事宜,小赵同意后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承办法官张小帆说,“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合同的内容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某未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
高淳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止,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小赵等四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