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隔辈亲”,爷爷、奶奶稀罕孙子、孙女,上学送,放学接,酷暑严寒,风雨不误……爷爷、奶奶像保姆一样带孙子、孙女,似乎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甚至,管吃管住、给孙辈买吃的穿的用的,更是“不差钱”。
外公、外婆对外孙子、外孙女亦无不如此。
如今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都是上班族,或者在外打拼、做生意,夫妻俩忙得脚打后脑勺,没时间照料孩子,几乎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个真实写照。于是,子女上班,父母看孙,成为一种自然,没人觉得有什么不妥。
祖辈带孙的辛苦付出,真的是理所当然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带孙费案”,打破了人们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判决被告支付带孙费用,祖辈带孙辛苦付出并不理所当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昝某某系被告赵某某之母,赵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赵某。
赵某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某及其老伴儿进行抚育。昝某某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至2012年。
赵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后,赵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
昝某某之所以诉请支付“带孙费”,是因为自从赵某出生后,“两被告就将孩子给原告抚养和照顾,对孩子不闻不问,更别说支付任何费用,对孩子的抚养费也只字不提”。
昝某某在诉状中还还称,“现在孩子都16岁了,但被告认为原告抚养孙女是理所当然的事,对原告的态度极其冷漠,在原告带孙女忙碌之时,被告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嘲讽原告,让原告伤心至极”。
昝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昝某某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为此,昝某某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28.8万元。
判决:被告支付无因管理费
在庭审中,被告对昝某某长期抚育孙女无争议。但是,昝某某抚育孙女多少年以及为此支出了多少费用,成为庭审焦点。
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中,有两封被告李某某手写信函,李某某认可信函的真实性。
信中载有“您为我们看了一年又一年的孩子”、“要是没有您二老给我们看孩子,我和赵某某也不会踏踏实实上班”、“现在我也快四十了”。
被告李某某2002年11月生育赵某、2018年12月离婚,结合李某某手写信函有关时间记载,法院对昝某某主张抚育孙女15年六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查明,上述15年六个月时间中,包含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段和二被告搬离后昝某某独自抚育孙女的两个阶段。
二被告搬离后昝某某独立抚育阶段,法院对此认定昝某某因照顾孙女而支出了该阶段的相关抚养费用。二被告应向昝某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
结合抚育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昝某某提交的少儿艺术培训学校收费单据、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告知、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证据,法院酌定判决二被告连带向昝某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赵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育有一女赵某,赵某某及李某某对赵某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赵某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某及李某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官:情理法的冲突与融合
“带孙费案”成为丰台法院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该案主审法官文军丽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对于“祖辈带孙索要抚养费诉至法院是否有悖传统家庭伦理”的疑惑,文军丽法官介绍了该案背景:“祖辈带孙辈是一个普遍现象,因带孩子起诉索要抚养费,不太符合传统家庭伦理。但是,爷爷、奶奶含辛茹苦抚养孙女十五六年,两口子离婚后,孩子却再也不去看望爷爷、奶奶,这种做法不符合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为此,老人彻底寒了心,才诉到法院。”
祖辈带孙辈,帮助子女分担生活困难,这是情分;为人父母,要感谢老人的辛苦付出,作为孙女,更要感恩。如果孩子不懂事,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从小要有感恩之心,这是做人最起码的道理;从法律角度讲,在父母有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孙辈没有抚养法定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两口子离婚后,不许孩子看望祖辈或不许祖辈看望孙辈的现象很普遍。家庭成员如果没有善良和感恩之心,将会带坏社会风气。家风不和、不正,社会怎么能和谐?”
“感恩、善良是传统美德,每个家庭成员都要传承美德,这样,社会才会更和谐,生活才会更美好,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之所在”。
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周海平认为“带孙费案”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讲的是情理和血缘关系,约束的是思想行为,领域更为宽泛,并且将家庭、家族视为一个整体,重整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忽略个体权利,个体因此缺少独立性。在传统家庭伦理中,孙辈被认为是家族的后代,祖辈带孙辈是家族的事,因此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第二个问题是,从法的角度看,法律强调的是个人本位价值,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内涵和实质,把家庭细化到每一个自然人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单独的法律地位。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领域相对狭窄,且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育子女,祖辈则无义务抚育孙辈,这是一种法治思维。
针对以上两个方面,周海平庭长总结认为,祖辈带孙辈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
带,是情分;不带,是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因此,带与不带就包含了情理法的冲突与融合。为家庭和睦带孙辈,祖辈可尽道德之“情分”,但绝非法律“本分”之义务。
其实,“带孙费案”既厘清了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中的“情分”边界,又充分保障了法律概念中独立个体的“本分”权益,“该案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周海平和文军丽谈到了一个共同感受,那就是祖辈们活得比较压抑,为了子女和孙辈,甚至成为“北漂族”中的“老漂族”。
“带孙费案”可以“唤醒”老人们的权利意识,老人们的思想也能从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中获得“解放”。
老人辛苦一辈子,可以安享晚年,也可以做义工,活出个自我,活出个本分。
而为人子女者,应当承担本应属于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和老人共促和谐,不仅自己要善良,还要教育孩子也懂得感恩,并非什么都是理所当然。
每个家庭,都要尊重老人、善待老人,养成良好家风,为社会和谐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