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01民终804号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5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女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乙女、甲男婚生女小玲(化名)由其抚养;2.乙女每月支付甲男子女抚养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男、乙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3月19日经法院判决甲男、乙女离婚,婚生女小玲由乙女抚养,甲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乙女多次到甲男家中欲将婚生女接回,由其本人抚养照顾,但均遭到甲男及其父母的拒绝。现甲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与乙女协商未果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离婚后,两级法院均判决认定婚生女小玲由乙女抚养,但甲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将婚生女交还乙女抚养。根据双方现有的情况,乙女无论物资条件还是文化程度均优于甲男,且婚生女系女孩,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对甲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甲男负担。
甲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婚生女小玲由甲男抚养;2.诉讼费用由乙女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仅从孩子性别因素考虑,忽视乙女长期不尽抚养责任等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无论从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等方面,甲男都更有利于抚养孩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乙女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甲男提交甲男工资流水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其工资每月8000元的事实,乙女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上诉人甲男提交乙女所在单位公开招聘的网络截图一份,证明乙女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的事实,乙女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上诉人乙女提交其学历证明一份,证明乙女的学历水平事实,甲男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上诉人乙女提交甲男社保截图一份,证明甲男未缴纳全额社保的事实,甲男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经审查,甲男、乙女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待证事实证明力较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甲男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乙女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婚生女小玲现虽与甲男共同生活,但该行为并未征得被上诉人乙女的同意,且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结果,该行为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的依据,故对上诉人甲男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甲男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子女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应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
要特别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决定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时,要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仅仅根据一方的经济条件优越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29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