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离婚的相关细则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和离婚赔偿制度的“第五条兜底条款”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两项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未来离婚事项的办理又有着怎样的改变和影响?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对此做出了全面的解答。
在我国,离婚一般有两个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很多人会选择协议离婚来“和平结束”自己的这段婚姻,而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就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办理协议离婚产生影响。
民法典草案的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需要在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和最终办理离婚证中新增加30天的冷静期这个步骤。
谭芳律师介绍了两个值得注意的时间点:“一是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二是夫妻如果想申请离婚,必须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再次申请,不然就视为撤回了离婚申请,双方不再离婚了。”这意味着,双方想要离婚,必须“主动作为”再次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离婚要求。
谭律师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在6月1号的时候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那么6月1号到6月30号就是离婚冷静期,这30天当中的任何一天,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去撤回离婚申请。而7月1号到7月30号之间是申请离婚证的时间,夫妻可以在这个月当中任何一天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此时民政局就会为你颁发离婚证了。
对于这条规定,有人表示支持,认为现今“闪婚闪离”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同时“冲动型离婚”带来的离婚率也随之提高,“离婚冷静期”恰恰可以给“脑子一热”想要离婚的人思考的时间,让一些原本就是“可离可不离”的离婚现象减少。
但是也有很多人表示反对,认为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婚、离婚更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更何况没有几个人是冲动离婚的,大多数都还是深思熟虑后做下的决定。
有很多人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关系也产生了顾虑。谭律师介绍,“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其实仍然是夫妻关系,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打人还是家庭暴力,恋爱也算是出轨,借款也可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花钱还是消耗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样看来,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有很多事需要处理,谭律师给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对于“离婚冷静期”,谭律师认为,“综合来说,离婚冷静期对于降低离婚率有一定的作用,会让更多的夫妻思考婚姻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也会延长协议离婚的流程,加大离婚的难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行为没有严格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例如 “同居”这一点,法律中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对于如何判断非法同居并没有确定的标准,想要证明一个“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和“不正当关系”也是一件不易的事。而其他一些因为吸毒、赌博导致婚姻破裂的事项,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想要以此提出离婚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谭律师也介绍道:“我们做了2000多个家事案件,很多的案件都存在一方出轨,甚至是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受害的这一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奈何又没有法律的依据,怎么办呢?”
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对于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就新增了一个兜底的条款,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在今后的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4种行为之一,也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个条款,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周延性,包含了列举外的新情况,另一方面也是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平等的原则。”谭芳律师说。
民法典中,对于离婚的相关事项无论是“离婚冷静期”里希望夫妻二人不要因为冲动而做下错误的决定,还是离婚赔偿制度更多的站在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考量,都是更人性化、更有温度的思考。
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部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里,法律更好地捍卫了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更多的对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