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甲、何乙是何某的亲生子女,何甲、何乙的亲生母亲早已去世。何某与朱某均是再婚,双方于2008年7月8日结婚、2008年8月21日离婚、2010年5月25日结婚、2013年7月23日离婚、2014年3月26日结婚,未生育共同子女,离婚期间,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彭甲、彭乙是朱某与他人生育的子女,二人于2008年随其朱某同何某共同生活,由何某与朱某共同抚养,当时彭甲15岁,彭乙13岁。彭甲16岁后外出务工,18岁前有几个月未务工,随何某、朱某共同生活。彭乙16岁后间断外出务工,每次外出务工时,何某、朱某向彭乙支付路费、生活费1000元左右。
首先,彭甲、彭乙与何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彭甲、彭乙未成年时,就随其母亲朱某与何某共同生活,并由何某与朱某共同抚养,期间何某与朱某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还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彭甲、彭乙与何某分别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女、继子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彭甲、彭乙与何某分别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女、继子关系,有权参与分配何某工亡赔偿款项。
其次,死亡赔偿款可以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及税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实践中死者亲属要求获得死亡赔偿款也基本是以继承人身份出现的。亲属间请求分割死亡赔偿款,但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的,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工亡赔偿款的分配方式,但在分配时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死者近亲属内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死亡赔偿款应酌情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款原则上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应扣除已实际产生的丧葬费用,优先照顾被抚养人如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利益,并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收入来源等因素予以适当处理,而非等额分配。本案中,在彭甲、彭乙认可工亡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何某与彭甲、彭乙虽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在一起生活时间不长,何某在具有劳动能力时突然死亡,彭甲、彭乙还未对何某尽过赡养义务,如果完全按法定继承份额与何某的其他继承人一起分配赔偿金会有失公平。故酌情判决彭甲、彭乙分别分配10000元、15000元。